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消費爭議救濟程序

 

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,可直接向企業經營者申訴,或以電話、手機於上班時間(不含午休)直撥1950,向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諮詢。另外,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已建置「線上申訴與調解」系統,您可上網提起消費申訴,或者也可以向民間的消費者保護團體,例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或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申訴。

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,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,如果沒有得到妥適處理,可以向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第二次申訴;如仍未獲妥適處理,還可以向直轄市、縣 (市) 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,調解未獲妥適處理或未成立時,可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。 消費者提起消費訴訟,不以進行申訴及調解程序為必要,縱於申訴及調解程序進行中,也可提起消費訴訟。

消費者利用行政救濟程序,可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,或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> 資訊與與務 > 消費者保護 > 申訴調解,就可以進行線上申訴。